聲請交付法庭光碟被拒 張大春釋憲失利
2019/09/27 21:58
作家張大春聲請釋憲被不受理。(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作家張大春因妨害名譽案與人鬧上法庭,未料雙方在庭上又有爭執,張大春聲請交付法庭光碟勘驗,但被高等法院駁回,他只好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大法官27日也認為未達法定要件,決議不受理。
張大春向高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遭拒,因而認為「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部分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侵害他的憲法基本權。
張大春主張,高院駁回他的聲請,嚴重影響判斷是否及如何聲請再審之權益,相關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 22 條保障之資訊自主權,亦限制辯護人受憲法第16 條保障之閱卷權及據此同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工作權。
他還強調,規定「因主張法律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受規範者無從理解及預見規範意涵,且亦無司法實務可循之具體判準,使得法院就是否交付光碟之決定,流於恣意及專斷;人民無法主張「法律上利益」作為人民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要件,使法院得以恣意拒絕提供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
但大法官指出,張大春係只爭執高院的認事用法是否得當,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相關規定究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處,因此認定本件聲請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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