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打詐新法成效 大打折扣
劍青檢改指出,新修正的「刑事訴訟劍青檢改:反助詐團脫罪 法」「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出自於司法院之手。 (資料照)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打詐新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過後,刑事訴訟法亦修正給予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修法內容卻橫空出現可獨立抗告的救濟條文,被質疑是讓與詐騙集團配合的黑心律師,幫上游拖延偵辦時間、解套脫身途徑。律師柯林宏表示,此條文若施行,將會導致願意當吹哨者的詐團下游證據無效,讓打詐新法成效大打折扣。
將導致吹哨者詐團下游證據無效
律師柯林宏表示,此次修正條文主要是增加「特殊強制處分」篇章,如GPS、M化偵查系統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位置、設備及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空間內的人或物進行監看等強制處分,給予法源依據;而新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具有與毒品案件相同可獲減刑的「窩裡反」、「吹哨者」條款,鼓勵下游供出上游,將給詐騙集團帶來極大壓力,打擊真正獲取暴利的上游。
近年形成詐團律師產業鏈 應防勾結
但近年來如鄭鴻威、朱一品等律師,為了個人利益,與詐團勾結,儼然形成詐團律師產業鏈,幫上游盯哨,防止下游做出不利集團的供詞或證據。而新法中卻突增「辯護人獨立抗告權」,讓律師可獨自針對下游的科技偵查手段,向法院聲請抗告,更可違背下游當事人的意思,主張「窩裡反」或「吹哨者」的證據無效,助上游脫身。
律師房彥輝則指出,依憲法法庭見解,犯罪嫌疑人於受訊問時,應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保障,明定其辯護人有在場、筆記及陳述權,並在偵查中辯護權受限制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機會。然而此次檢察官團體疑慮是,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律師仍可以獨立提出抗告,對於偵辦流程及效率會產生嚴重影響,與保障被告權益之間,如何權衡,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