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騎入夾娃娃店充電 不觸犯電業法的原因是...
2019/09/25 23:15
婦人帶著小孩,將電動車騎進夾娃娃機店內充電,因穿同一件上衣遭店家認出報警。(資料照,記者陳建志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一名婦人騎著電動機車到一間夾娃娃店,見牆上有插座,竟拿出自備的延長線接電,充電充整晚,店家觀測監視器時赫見上情,趁她二度來店充電時報警逮人,很多民眾以為婦人觸犯的是電業法,但台中地檢察主任檢察官張文傑表示,偷一般店家的電應以刑法的竊盜罪論處。
張文傑解釋,電業法第106條的規定,保護的是經營供給電能的事業,並非一般用電戶,本案婦人竊的是夾娃娃店的電能,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要旨指出,私接電線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視其犯罪形態,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
換言之,電業法所規範的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指的是供給電能之事業所有或設置者而言,不擴及私人所有或設置者。
張文傑指出,該婦人以延長線私接該娃娃機店內之插座,其所竊取之電能均經電錶控制計算,而由該娃娃機店家負擔電費,自屬該娃娃機店家所有之「動產」,因此婦人所為,觸犯的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不會觸犯電業法。
張文傑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刑法第320條已於今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原本規定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度則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婦人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後,因此應以較重的新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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