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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球店竊電「被抓包」被判詐欺定讞 今再判賠竊電不法

電表。示意圖

電表。示意圖

2019/08/27 11:5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家撞球店被台電查出破壞電表、倒撥指數等手法竊電,遭控詐欺並求償;刑事部份,張姓店長被依詐欺罪判刑3月定讞,高等法院今再判陳姓負責人、張姓店長應賠償台電共135萬多元電費的損失,全案確定。

台電提告求償指出,新北市一家撞球店陳姓負責人、張姓店長,自2014年起到2016年1月為止,以不法破壞電表、倒撥電表指數方式,連續竊電,獲取少繳電費共216萬多元的不當利益,導致台電遭受短收電費損失,因此提告詐欺罪和求償。

張姓店長指稱,受陳男雇用,不負責電玩店的盈虧責任,他沒有竊電動機,也未破壞電表、倒撥指數;陳男未出庭答辯。

刑事部份,張姓店長被依詐欺罪判刑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

高院民事庭另查出,此撞球店2015年12月15日抄表度數已達2萬4108度,同年12月30日、2016年1 月5 日卻各降為1 萬3784、1 萬5406度,顯然有異常,也違反電表設計原理。

此外,台電課長何麗文、稽查人員莊嚴之前在刑事庭證稱,2014年7月度數下降,稽查人員到場勘查發現電表已遭破壞、懷疑撞球店用電度數不正常,因此2015年7月去更換新電表,2016年1 月5日再去檢查,新電表封鉛已遭破壞,度數被調到比2015年12月15日度數少8702度,而張姓店長在2016年1月5日接受稽查時,在現場已簽認「用電實地調查書」,證實電表確有封印鎖遭橇開回封、標準局封鉛遭破壞遺失、電表指數被撥退致計量失準,足以認定2014年7 月至2016年1月期間,撞球店電表確有遭外力破壞、撥退指數的事實,判陳男和張姓店長應賠償台電共135萬1049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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