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拐熟女上山性侵 被判4年2月還要賠100萬
國道公路警察局51歲林姓男警員,因案停職中。(資料照,翻攝自林男臉書)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國道公路警察局51歲的林姓男警員,以借10萬元給謝姓熟女為幌子,把謝女騙到苗栗山區性侵害得逞;刑事部分,林男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判4年2個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可再上訴三審。謝女身心受創,另對林男提民事求償150萬元,一審認100萬元為適當。
林男目前因案停職中,他於2013年認識從事電話行銷的謝女,曾借給謝女5000元,2017年8月謝女向林員借10萬元,雙方約定8月2日於苗栗見面,但兩人見面後,林男開車載謝女於苗栗縣通霄鎮、銅鑼鄉、竹南鎮龍鳳漁港等處閒晃,一再詢問謝女,「一起去泡溫泉?要不要當我的小老婆、我可以給生活費」。
謝女都拒絕,希望能儘速拿到借款返家,卻被林男載到山區性侵害,但因林男不舉,改以指侵,造成謝女下體受傷;事後,林男僅給謝女1000元搭車,並未交付10萬元借款。謝女報警處理,警方採證,發現謝女的內褲與胸罩都有林男的DNA。
林男雖辯稱是謝女引誘他,但一審法官法官認為,林男對謝女應存有不軌企圖,進而於欲發展進一步親密關係不果後,以強暴、脅迫且違反謝女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4年2個月。
林男上訴二審,仍主張是謝女色誘自願與他發生關係,甚至指控謝女設局陷害,仍不被法官採信,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期,可再上訴三審。
謝女另主張,她因林男行徑,出現恐懼、焦慮、憂鬱等 身心創傷症狀,必須持續就醫服藥治療等情狀,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150萬元。
苗栗地院法官於衡量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認為100萬元為適當。另,謝女因此案,已獲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其中包含精神慰撫金30萬1820 元,因此,法官判決,謝女得向林男請求賠償慰撫金69萬8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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