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罰單的錢給警察?男喬酒駕 一句話坐牢6個月
台中高分院認為,不論是明說或以暗示,只要警察見到聽到,行求賄賂罪就成立,據此判他徒刑6月,得入獄坐牢,可上訴三審。(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楊姓男子酒駕被警方攔查,他的朋友李姓男子趕到現場「喬酒駕」,商請員警不要開罰被拒,氣得辱罵警察,被警方逮捕法辦,台中地院審理這起妨害公務案,法官勘查錄影時,聽到李男說「我們將罰單的錢給你(警察),不要開單」,認為李男企圖以9萬元行賄警察,向台中地檢署告發起訴,李男辯稱他沒有行賄意思,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不論是明說或以暗示,只要警察見到聽到,行求賄賂罪就成立,據此判他徒刑6月,得入獄坐牢,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楊男於2017年6月22日晚間酒後騎機車,於西屯區被六分局兩名警員攔下,李男趕赴現場「喬酒駕」,楊男拒絕酒測,必須罰9萬元,李男商請員警不要開罰被拒,怒罵警察「幹」、「囂張」,被員警依妨害公務罪法辦(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此案時,法官勘驗警察的錄影時,聽到李男說,「不然這樣啦,一句話,我們將罰單的錢(9萬元)給你(警察),不要開單」,員警答覆「不用」,法官認為李男企圖行賄,向台中地檢署舉發。
中檢起訴後,台中地院承審的法官卻認為,李男不是酒駕當事人,到場是希望楊男不要被罰,不要留下記錄(吊銷駕照),況且李男只有講一句話,沒有掏錢等行為,李男也宣稱當時身上沒錢,他辯稱沒有行賄之意,此說可以採信,判決李男無罪。
中檢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有不同見解,二審認為,李男說「我們將罰單的錢給你」這句話,是要換取「不要開單」,被警察拒絕後,才沒有進一步的言行,不論是明說或暗示,李男都已有行賄言行,只要被警察見到或聽到,罪名就成立,據此撤銷原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行求賄賂罪,改判李男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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