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什麼是「公務員餽贈罪」? 陳瑞仁解釋給你聽

法務部參事陳瑞仁特別撰文說明餽贈罪。(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法務部參事陳瑞仁特別撰文說明餽贈罪。(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2018/05/24 23:2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24日公布「刑法」修正法草案,最引人關注的就是「影響力交易罪」及「公務員餽贈罪」,前者處罰對公務員具有影響力者的收錢喬事行為,但後者究竟是什麼?法務部參事、檢改大將陳瑞仁特別撰文解釋,說明立法目的其實是為了補漏洞。

陳瑞仁表示,我國法院經常在檢察官已經證明公務員收錢或接受招待後,以類似「工程款高達3億元,但送禮僅3萬元,顯然無法成立對價關係」、「經查喝花酒席間,廠商並未開口央求放水,公務員也未刁難,顯與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而判無罪,引發外界譁然,進而催生餽贈罪。

陳瑞仁指出,饋贈罪是賄賂罪的「補位」條款,就是在「賄賂罪」漏接之後,上前補位將收錢的公務員繩之以法的罪名,其構成要件可以參考美國聯邦法。美國的收(送)紅包罪可以分為二類,一是賄賂罪(bribery, 18 U.S.C. § 201(a)(b)),此罪之成立其「紅包」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即雙方有「互惠」的意圖,法條用語是in return for(做為回報),得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類是饋贈罪(gratuity, 18 U.S.C. § 201(c)亦稱為小費罪),此罪其賄賂與職務行為間不須要有對價關係,只要有關連性(linking,原因關係)即可成立,其法條用語是for or because of(為了或因為),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瑞仁舉例,公務員在驗收時,如果送錢或收錢時是基於「沒有紅包就不會通過」之意圖,就是犯了賄賂罪,但如果是「給不給紅包都會通過,只是聊表謝意,辛苦你了」則只能成立饋贈罪。一般情況下,小數額且是事後給的,在美國會成立饋贈罪而不是賄賂罪。

陳瑞仁認為,如果我國有制訂饋贈罪,這些公務員或送錢的人就可以用饋贈罪來加以處罰,因為縱使沒有對價關係,也是有原因關係上之關連性。

不過陳瑞仁強調,如果是根本與職務行為沒有關係,而是另有原因關係,例如單純基於同學情誼請吃飯,或單純基於對職位之尊敬而在晉見總統時送給他一個見面禮,就不會構成饋贈罪。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