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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肇珩「黨職併公職」被追討543萬 監院籲試院聲請釋憲

監察委員仉桂美(右)、王美玉(左)。(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委員仉桂美(右)、王美玉(左)。(記者謝君臨攝)

2019/08/15 21:2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86歲前監察委員黃肇珩,因溢領「黨職併公職」退休金,遭銓敘部追討543萬元,名列溢領排行榜第一名;她向監察院陳情後,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調查認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與第7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考試院應儘速聲請解釋憲法,以保障公務員基本權利。

立法院於2017年4月三讀通過「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追討「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其中前副總統連戰、前考試院長關中,分別被追討10萬元、351萬元,而曾擔任21年中央社記者的前監委黃肇珩,也因併入18年8個月黨職年資,被追討543萬元。

黃肇珩向監委陳情,指她於退休時,依法請領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並辦理優惠存款,現因「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規定,除重新核算扣除她在中央社的社團及公保投保年資外,並追繳已經支領的退離給與(優惠存款利息)。

監委調查後認為,此舉除了侵害黃肇珩的財產權,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時效制度、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等法治國基本原則,考試院應聲請釋憲。

仉桂美指出,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經過當時法令合法核定的退離給與,縱然從事後所見涉有違法,但請求權也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該條例第7條的規定,又如何讓已死亡的請求權「起死回生」,再將當事人已支領的金錢(既得權)視為重大違法,而可以無限期追索領受人的財產,甚至殃及子孫?

仉桂美強調,這項法律自屬「真正溯及既往」,顯然將其所領退職金,視為殺人重罪、或國際法上凌虐人類的罪行,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及人格尊嚴。而所謂「轉型正義」的法律,立法思維與架構,超越法律人想像,悖離法正義性與法安定性原則,自屬違憲之法律。

王美玉說,這是一個特殊個案,有許多委員支持個案救濟,但在討論過程中,也有委員擔心是否因聲請釋憲,讓連戰、關中等人得以搭便車解套。但她認為,大法官應有智慧及法學素養解決此一問題,過去也有針對死刑犯單獨釋憲文。

王美玉強調,黃肇珩被追繳時,戶頭被凍結,還得倚賴子女、親戚湊齊繳清,戶頭才得以解凍,對一位近90歲的人,她的「人格被誣衊到這種程度」,而且若這筆錢不還,連子孫也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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