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毒趴裸屍案 聲押與不押 檢院各有見解
2019/07/17 22:19
小珍的母親(圖左)與弟弟(圖中),在越南姊妹淘陪同參與解剖,但卻不發一語。(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17歲少女毒趴後赤裸陳屍飯店案,今天檢察官解剖,連屍體有無外傷都不敢講,因為被告沒押成,一旦媒體寫出來,被告就可能串供!而檢方聲押理由卻沒有要求「禁見」,罪名是乘機性交及遺棄致死兩罪,認為被告三人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事後再說「不押」怕被告會串供,這不是自相矛盾!
法官指出,檢察官是以何、莊、吳等三人,涉犯刑法第294條第2項遺棄致人於死。所謂「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至人於死」部分屬重罪,是羈押要件之一,可是檢察官沒有說明被告有何違背義務!也未舉證故意遺棄?也未舉證少女當時屬於「無自救能力者」,明顯證據不足。
另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被告已坦承犯行,但此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重罪,且檢方以認定無禁見必要,可見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法官決定與羈押要件不服,諭令駁回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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