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巴」邀上車躲雨 性侵少女判2年
2019/06/27 17:2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5歲黃姓男子去年邀15歲少女上車躲雨,卻在車上強行指侵少女得逞,案發後,因雙方和解,被害者及父親表示原諒,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黃2年徒刑,緩刑5年。
檢警調查,去年4月16日晚間11時許,黃男開車行經新北市三峽區某宮廟前,見少女在該處徘徊而上前搭訕,並以躲雨為由邀少女上車。
黃男隨後把汽車開到新北市某河堤旁,以擦拭雨滴為由把少女拐到後座,無視少女表示拒絕及反抗,強行指侵得逞,後因少女強烈且憤怒地表達:「不要用我」並不斷要求下車找朋友,黃男才停手。
合議庭審理後以黃男犯後坦承犯行,積極達成調解,犯罪手段尚非重大暴力,且在少女強烈拒絕後,尚知停止犯行,情節非不可饒恕,犯後已深知悔悟,非惡性重大之徒,念其年紀尚輕,仍有可為,縱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仍屬過苛,有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其情節實堪憫恕,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合議庭並以黃男事後坦承犯行,且與少女及其父達成調解,少女及父親表達願意原諒,請求給予緩刑機會,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另斟酌黃男尊重他人性自主權法治觀念較為薄弱,並為求其確實履行賠償,兼顧被害人權益,使緩刑宣告能收具體成效,命他應依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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