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打客人判賠10萬 貼心法官防賴帳附加緩刑條件…
2019/06/18 11: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張姓全家店長誤會客人竊取商品,毆打、拖行客人成傷後挨告;台北地院審理期間,雙方達成20萬和解,店長也已當庭給付10萬元。法官審酌雙方和解,但為避免店長僥倖利用分期之利,獲寬判後不再如數給付,要求店長應依緩刑條件按月給付客人1萬元,否則將宣告撤銷緩刑,可上訴。
起訴指出,去年11月27日凌晨3時許,店長監看店內監視器誤會客人竊取商品後離開,出門攔阻,並要求客人拿出購買物品供確認,但遭拒絕後,店長竟先徒手毆打客人身體,還拉肩膀處衣服拖行,見客人不斷掙扎,店長再以腳踢踹客人,並撿起客人掉落拖鞋毆打客人,害客人臉部受傷、疑似肋骨骨折、右腹壁及下腹壁抓傷、雙大腿及右膝壓痛等傷害。
店長在檢方偵訊時承認所有犯罪,院方審理時,則與客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20萬元,並當庭拿出10萬元給付完畢,其餘10萬元以按月給付1萬元方式分期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店長雖達成和解,但未曾獲客人表示願意寬恕,可見客人並無原諒使案件落幕的意思,因此,本案雖能以店長與客人達成和解為由,對店長量刑作有利認定,但量刑責任減輕程度仍屬有限,審酌店長有悔悟、贖罪意識,現已婚且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等,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傷害罪有期徒刑1年。
但法官也考量店長沒有前科,僅因一時失慮犯罪,經偵審程序及刑罰警告後,應知所警惕,且因緩刑制度搭配緩刑撤銷事由,給予店長緩刑2年的條件是,要求店長應按月給付1萬元給客人,直到給付完畢,若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認定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必要,撤銷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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