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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打疫苗全身疼痛告贏衛福部 法院判決理由是…

2019/04/12 17:3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少女符合預防接種辦法中所定「與預防接種之關連性無法排除」要件,有權請求衛福部給付預防接種受害補償,判決衛福部應在2萬元至120萬元間賠償少女,確切金額由衛福部決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部某少女施打二價「子宮頸癌疫苗」第二劑後全身疼痛,轉向法院請求撤銷原處分,要求重新審議併求償89萬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少女勝訴,今天公布判決理由指出,少女符合預防接種辦法中所定「與預防接種之關連性無法排除」要件,有權請求衛福部給付預防接種受害補償,判決衛福部應在2萬元至120萬元間賠償少女,確切金額由衛福部決定。

合議庭認為,少女在2016年9月30日接種疫苗前,並無關節炎或自體免疫性疾病相關就醫紀錄,接種疫苗後,短時間內卻發生雙手及雙下肢關節疼痛、腫脹等不適症狀,經確診為發生原因不明的幼年型多發性關節炎,須持續服用類固醇及止痛藥物;審酌少女從預防接種、發病、診斷及治療的全部過程,病程與接種時間接近,在沒有其他發病原因情況下,時序上無法完全排除發病與接種疫苗無關聯性。

再者,衛福部雖曾委請兩名醫師為少女進行鑑定,但鑑定內容僅指出少女接種疫苗後,經確診為幼年型關節炎的事實,並未說明屬於自體免疫疾病關節炎,反問如何確定不會因接種疫苗而誘發病情。

且仿單所載的不良反應,僅是疫苗或輸入廠商對受試者施打疫苗後,或疫苗上市後的使用情況,統計後可能因接種疫苗而出現的不良症狀,或不能排除疫苗進入某個特殊生理結構後、產生仿單記載以外其他不可預見的疾病或症狀;因此,衛服部不能以少女所患疾病未載於仿單上,抗辯與接種疫苗無關。

合議庭同時認為,接種受害救濟屬社會補償性質,因果關係應從寬認定,且因果關係若不明時,在本案應由衛福部證明確實無關聯性;而少女所患病症在時序上無法排除與接種疫苗的關聯性,在查無其他發病原因,且衛服部舉證不足情形下,應認定少女符合預防接種辦法所定「與預防接種之關連性無法排除」要件,有權請求衛福部給付預防接種受害補償。

合議庭最後基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屬於社會補償性職,與私法上損害賠償不同,判決衛福部應在2萬元至120萬元間賠償少女,確切金額由衛福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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