舔腳趾到底算不算性騷擾? 法界看法分歧
台中市魏姓男子7日在賣場突然低頭猛舔小二女童腳趾,當場被扭送警局,但因為是舔腳趾,是否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法界看法分歧。(情境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舔腳趾是否構成性騷擾?目前法界看法分歧,有法官指出,舔腳趾頭是觸發性暗示,讓當事人產生不愉快、噁心的不正當接觸,當然可構成。但有法界人士認為據性騷擾防制法,是要與性或性別有關,且是觸摸、親吻或擁抱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要構成刑責有所困難,是否可以行政裁罰,則還有討論空間。
台中市魏姓男子(86年次)在2016年4月30日也是在某大賣場樓梯間,彎身抓一名小女孩小腿,低頭企圖親吻小腿及腳踝部位,因小女孩大叫驚動旁人,魏男逃逸現場,警方根據監視器傳喚到案,當年檢方依性騷擾防制法起訴,台中地院判拘役40日。
魏姓男子7日又在某賣場,突然在賣場低頭猛舔女童(小二)腳趾案,被旁人及女童母親大罵變態,旁人一起扭送警局,魏某晚間被移送法辦,台中地檢署廖姓檢察官表示,魏某到案後完全坦承其行為,事後請回,已進行分案調查,是否成立性騷擾防制法,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據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
同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該法同時有行政裁罰及刑責。
李姓檢察官指出,性騷擾防制法有對性騷擾進行認定,同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鎖定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舔腳趾頭是否與性有關?或是與性別有關?則有待商榷。
楊姓法官則認為,這種舔腳趾頭,會觸發某些人性暗示,讓當事人產生不愉快、噁心的不正當接觸,當然構成性騷擾防制法,他認為可成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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