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翻拍小三與他男合照還吃醋追問 外遇男吃官司
台南高分院判偷翻拍女友私人照片的高姓已婚男子四個月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已婚男偷吃小三,看到小三與他男親密合照竟打翻醋桶,兩人還翻臉、對簿公堂!
已婚的高姓男子與從事美髮工作的美髮妹小如交往,一回高男經小如同意借用其桌上型電腦製作求職履歷時,赫見電腦資料夾內有小如與其他男子合照,高男用手機翻拍電腦內11張小如與其他男子的合照,再把照片以手機傳給小如質問「是否另結新歡?」,小如怒告高男偷翻拍私密照片。
台南高分院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高男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手機內11張翻拍照片須沒收,此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已婚、育有子女的高姓男子感情出軌與1名經營美髮工作室的美髮妹小如交往,2017年8月25日上午11點許,高男在女友的美髮工作室內、經女友同意使用女友的桌上型電腦製作求職履歷。
高男使用女友的電腦作業時,赫然在電腦資料夾內發現女友有與其他男性合影照片,高男並未取得女友同意,偷偷以自己手機翻拍電腦螢幕上的女友與他男合照共11張、存放在自己手機裡。同年9月20日,高男用手機LINE把這些照片傳給女友、質問小如是否另結新歡?兩人發生爭執,小如氣的報警控告高男。
小如表示,她只同意男友使用電腦製作履歷表,沒同意他到資料夾拷貝她的私人照片,批判男友侵害她的隱私權。高男坦承翻拍女友的照片,但沒有犯法,當時他與小如是婚外情關係,手機、電腦都互通,他認為可以互取資料,且他是翻拍、不是拷貝,女友是因為妨害婚姻的相姦糾紛,才會改口說沒同意。
台南高分院法官調查雙方提出的事證,認定高男未經小如同意以手機翻拍小如電腦內的私人照片,觸犯刑法359條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此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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