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有鱷魚!男遛鱷魚陳情 挨罰3000元定讞
阮茂盛為了抗議動物保護法禁止買賣、繁殖、宰殺保育類鱷魚,去年8月載著一條五花大綁的河口鱷,赴行政院抗議。(資料照,民眾提供)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嘉義竹崎龍群鱷魚養殖場45歲經營者阮茂盛,為了抗議動物保護法禁止買賣、繁殖、宰殺保育類鱷魚,去年8月特地載著一條五花大綁的河口鱷,赴行政院抗議,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北地院裁罰3000元,阮男提抗告,北院合議庭駁回定讞。
警方調查,阮男父親1982年創立鱷魚養殖場,但後來動保法修法,規定不准買賣、繁殖、宰殺保育類的鱷魚,阮男繼承接棒經營後,陳情多年爭取敗部復活,去年8月1日又帶著活體鱷魚北上行政院陳情。
阮男將汽車的後行李廂隔層挖洞,放置綑綁全身20公斤重的河口鱷,停在北平東路行政院5號門前,將鱷魚搬下車後,再用滑輪板車將鱷魚推到行政院側門,向駐警表示要陳情。
警方全程蒐證,事後依違反社維法函送法院,台北地院簡易庭去年11月裁罰3000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規定「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可處最重拘留3日或最重罰鍰1萬2000元。
阮男不服,提出抗告,認為原裁定並沒有交代「危險動物」定義的法條依據,他攜帶畜養的河口鱷上街時,已經先固定鱷魚的四肢和嘴巴,絕對不會造成危險,自認不違法。
北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阮男「遛鱷魚」的時間中午1時半、人來人往之際,且社維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促使飼主加強防範他所養的危險動物,就算不是飼主的刻意牽引,只要他養的危險動物出入有人走動的道路,就已違背義務而觸法。
更何況,阮男是主動帶鱷魚到人來人往的道路上,即使有綑綁,陳情過程中鱷魚也確實有大力試圖掙脫,因此認定阮男的行為已影響行人安全,裁罰有理,駁回抗告定讞。
阮茂盛帶鱷魚陳情。(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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