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民法規定 3種近親不能結婚
圖為傳統婚禮時使用的禮俗用品。(資料照)
婚姻制度轉向 不一定要傳宗接代 立法宗旨受挑戰
〔記者王俊忠 /台南報導〕郭姓男子婚後發現他的祖母與吳姓妻子的祖父是「兄妹關係」,法院依二人是旁系血親六親等的關係,判婚姻無效。郭男與妻子吳女為民法九八三條內規範不得結婚的「近親」。律師江信賢指依據民法九八三條規定,立法者或許基於優生學或社會倫理考量,規定共有三種情形的近親不能結婚。
江信賢表示,分別是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三種近親在法律上都是禁止結婚的,稱之為「禁婚親」,常見的例如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最遠到舅叔公、姑姨婆的孫子女、配偶的父母、叔叔、阿姨等不行,但如果是配偶的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因為輩分相同所以可以結婚。上述禁止的禁婚親不慎或不知悉規定仍然結婚者,依據民法第九八八條規定,事後是會被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
江信賢也說,近來有關婚姻制度,慢慢地轉向相愛的兩人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例如同性婚姻,不見得一定要傳宗接代;另外,隨著社會的高度發展,縱使有上述的親屬關係,也可能在結識彼此時根本不認識對方親屬,甚至不在同一國度,所以民法九八三條考量到優生學或社會倫理的立法宗旨,逐年受到挑戰,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