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女想在獄中育兒到6歲 狀告矯正機關侵犯親權
法務部本次出版5本人權攻略,共有51個實例讓民眾了解聯合國人權公約與我國法律。(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女子小婕(化名)犯下毒品與竊盜案,被判刑7年,入監服刑時才知自己懷孕,便向矯正機關申請在監育兒到出監為止,但矯正機關以《監獄行刑法》規定至多只能到幼兒3歲為由予以駁回,小婕因此向法院提告侵犯侵權,惟最後仍遭駁回。
本案為法務部出版的《人權攻略》套書中的一件實例,全案爭點在於受刑人可否主張在矯正機關撫養兒童之權利?矯正機關若限制受刑人攜子入監,有無侵犯其撫養權?若女收容人攜子入監(所),有無造成兒童權利受到侵害,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
書中解析,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羈押法》第 13 條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6 條規定,入監(所)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 3 歲者為限(得延期 6 個月),因此,女性收容人可以主張其哺育權及撫養權,申請將未滿 3 歲的孩童攜入矯正機關,矯正機關也應供用友善的育兒環境與食物、衣物、必需品。
有關親權可否被剝奪?《兒童權利公約》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因此,若收容人經評估不適合擔任育兒的角色或孩童的安全恐在矯正機關受到威脅,矯正機關可將孩童與父母親分離。
為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矯正機關應對孩童在監的生活與成長,提供必要的服務,包括生活照顧、醫療照護、育兒設施、親職與幼兒教育課程、家庭支持等服務與處遇;另在兒童離開監獄3個月前或知悉兒童即將離監時,矯正機關也會報請兒童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辦理銜接服務,讓兒童的照護不會受到間斷,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法務部法制司從檢察署、廉政署、矯正署、調查局、行政執行署蒐集了51個實例,從中提出法律爭點與聯合國人權公約的議題,製作成一系列5本書,供民眾閱覽,除了可從書局購買,也可免費線上閱讀人權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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