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律加重本刑」違憲 法務部擬修為「得」加重
法務部。(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釋字775號出爐,主修刑法的法務部特地派員至司法院聆聽解釋文,因內容繁雜,一度誤認48條全部違憲,累犯均不能加重處罰,茲事體大,後經院、部高層溝通,才釐清只有「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憲」,法務部鬆了一口氣,擬加碼修成「得」加重來通盤解套。
刑法第48條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應」加重,法官沒有裁量空間,解釋文一出,法官未來可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累犯者,判最低本刑,無須強制加重。
法務部肯定大法官沒有推翻累犯加重處罰的規定,指本規定還是有存在的必要性,將在2年內請刑法研修小組推出修正案;據悉,法務部擬把「應」加重改為「得」加重,不論樓地板或天花板,給予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間。
「得」的意思是,法官可在綜合評擬累犯者後,決定要不要加重,比起「應」加重更有彈性,不過,這個裁量輕重的準則與要件,則待後續立法形成。
至於刑法48條與刑訴法477條被宣告即日失效,法務部回應,已通令各地檢執行科「妥適處理」,如已有累犯未加重之案,欲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立刻撤銷,若到了法院但尚未裁定,法官就會予以駁回。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認同修法把累犯當成加重處罰要件,惟法官也可視情節裁量不加重;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也認同改成「得」加重,至於未來法官漏判累犯,檢察官無法聲請更定其刑補正,他則認為可讓法官更加謹慎,若仍凸槌,司法院應建立一套評鑑機制。
法務部統計,近10年在監人數多維持在5萬5000人上下,其中符合累犯定義者高達3萬餘人,排名前三的罪名分為毒品、酒駕、竊盜,且男性約為女性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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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受刑人累犯前三名分為毒品、公共危險、竊盜罪。(記者吳政峰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