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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其刑 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朗讀大法官775號解釋文,宣告刑法的累犯加重處罰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朗讀大法官775號解釋文,宣告刑法的累犯加重處罰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2019/02/22 16:4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47條規定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的累犯者,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同法48條及刑事訴訟法477條則規定,若法官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是累犯,檢察官得聲請改裁定「更定其刑」加重,大法官22日對此做出775號解釋,宣告以上3條法令部分違憲,並限相關機關2年內修法,期間法官審案時應依本解釋作成判決。

大法官指出,聲請釋憲的5名受刑人即日起可持本解釋,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至於先前已經確定的案件,則不在救濟範圍內。

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後認為,不分累犯情節就對被告一律加重一半本刑,致所其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恐讓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牴觸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

大法官解釋,法官對科刑有裁量權,如果認為被告犯行輕微,本可判最低本刑,卻因為刑法47條的累犯加重規定,法官被迫一定要加重最低本刑,最少1個月,最多至二分之一,這部分有違比例原則。

舉例來說,一名被告前若犯下公共危險罪,被判2月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又因無故逾教召令,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情節輕微,法官本可判最低本刑2月,卻因累犯的加重處罰規定,不得不判到3月。釋字775號出來後,法官就可判累犯被告最低本刑,不用再加重了。

大法官強調,48條只有在最低本刑部分違憲,其餘部分仍合憲,亦即不是判最低本刑的累犯,仍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就算加重後高於法定刑上限也沒有違憲。

另外,刑法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才發現是累犯者,檢察官可依刑訴法447條向最後判決法院聲請裁定更定其刑,可加重改判其刑至二分之一,大法官認為這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兩法令即日起失其效力。

換言之,法官判決時若「凸槌」,漏查被告是累犯而未加重刑期,事後發現,檢察官原可聲請更定其刑,要求法官改判加重補救,但因這攸關一行為被判刑兩次,且越判越重,大法官認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而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未來法官的失誤將不讓被告承擔。

本案源於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陳松檀、曾永宗、任森銓,及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5名累犯受刑人認為,「刑法」第47條規定累犯一律加重一半本刑,恐違「憲法」上的罪刑相當(比例)、平等、法律明確性等原則,因而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為了釐清學理與各國現狀,特地於上月15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專家學者及聲請釋憲的3位法官到憲法法庭說明,司法院認為累犯加重刑期有時候會突破法定刑上限,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法務部則認為累犯加重條文設計是立法技術問題,非憲法層級概念,且美、法、德、日等國均有類似立法,無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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