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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死前立遺囑控不孝 遺產不給獨子

2019/01/06 23:21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邱姓男子罹患肝癌,在醫院治療時,獨子卻沒來探視,他特地向醫院請假到律師事務所寫遺囑,指獨子「非常不孝」,不能讓獨子繼承他的遺產,且其房產歸他2名妹妹所有,但妹妹須負起其醫療及喪葬費,由於邱男死亡後,邱子質疑遺囑真實性,與姑姑鬧上法院,新北地院法官依見證律師證詞、調查局鑑定,判定該遺囑確實邱男親自書寫。

據了解,2017年2月間,邱男寫下遺囑,指其獨子「不理不睬,不曾探望、非常不孝」,強調:「獨子不能繼承他的遺產」,並委由他的2名妹妹出售他的房產,用以支付醫療及喪葬費,若還沒賣出他就已死亡,房產歸妹妹所有,但妹妹須負擔醫療及喪葬費。

隔月,邱男因肝癌過世,由於房產還沒賣出,他的2名妹妹,也就是邱子的姑姑,因而持遺囑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但因邱子質疑遺囑真實性,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遂予以駁回,邱男妹妹為此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真正」之訴。

邱的妹妹主張,哥哥當日特地向醫院請假,到律師事務所,在律師及法務、助理等人員見證下,親筆寫下遺囑,身體及精神狀況也都很正常;邱子反駁,父親是肝癌末期病人,立遺囑時意識不清,也無法證明該遺囑全是父親所寫,並質疑見證遺囑的黃姓律師證詞不可採。

黃姓律師在審理時證稱,這份遺囑確實是邱男自己書寫,當時邱還提到其子拒絕探視,甚至把房門鑰匙換掉,讓他無法回家整理衣物,且他不可能為了8000元見證費作偽證。

法官認為,黃姓律師須遵守律師倫理規範,且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或任何宿怨、嫌隙,沒故意偏袒、作偽證必要,另依醫院護理記錄,邱男回醫院後,意識清楚,加上調查局鑑定判定遺囑上的簽名,與邱男筆跡吻合,遂判定遺囑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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