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員施金樹收回扣判9年確定 喪失議員資格
2018/12/27 13:42
花蓮3縣議員收廠商回扣, 判刑4至9年定讞。(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1年時任花蓮縣議員潘富民、陳長明、施金樹(現仍在任),被控遊說動支地方建設補助款,補助鄉公所購置LED路燈、消防設備,收受廠商100萬至200萬元回扣,二審被分別判刑4年6月至9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3人上訴定讞。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其中6連霸成功的施金樹議員資格將不保。
現任議員施金樹被判刑9年、前議員潘富民7年2月、前議員陳長明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全部定讞,3人均須入監,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另一位涉案前縣議員陳修福,一審被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上訴二審時因逾上訴時效,一審就已定讞。
潘富民、陳長明、陳修福都是國民黨籍,施金樹原是民進黨6連霸縣議員,但他本月25日上任後,在議長選舉時跑票,並宣布退出民進黨。
判決指出,2011年時為縣議員的潘富民、陳長明、施金樹、陳修福等4人,共同謀議動支縣政府的地方建設補助款,在鄉內LED節能路燈改善工程、購置機械泡沫滅火器及手電筒,要求鄉公所配合向其指定的廠商採購。
林姓廠商等「雨露均霑」從每筆補助款中收取總額50%為佣金,再從佣金分配20至25%的賄款約100至200萬元給縣議員,8%至10%賄款給鄉長及公所承辦人員,由時任卓溪鄉長蘇正清配合透過托兒所長沈肇祥、採購課長胡英明向廠商進行採購。
潘富民、陳修福、陳長明及施金樹涉嫌收受不法所得共461萬元,一審各依收賄罪判刑4年至9年不等徒刑、褫奪公權5年,二審除陳長明由6年改判4年6月,陳修福上訴逾期,其餘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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