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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政府縱火案 前議員李承龍判刑1年2月

2018/12/01 19:08

何守為(左起)、李承龍、林立騰、邱晉芛,2016年7月15日晚間到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總部砸毀招牌、縱火,縱火部分,李承龍被判刑1年2月。(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60歲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50歲女子邱晉芛、56歲男子林立騰、50歲何守為,2016年7月15日晚間分乘2輛車,到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總部砸毀招牌、縱火,4人被依公共危險、毀損等罪起訴。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為,當天是李男潑灑汽油、點火,同車的邱女也知情,但無證據顯示林、何兩人事先知道李男要放火,所幸民政府志工、警衛緊急滅火才未釀災,僅燒毀大門馬達電源,審結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判處李承龍1年2月、3月徒刑,邱晉芛依公共危險罪判處8月徒刑。

判決指出,林、何兩人除了當年7月15日晚間與李男、邱女分乘2輛車到台灣民政府,分別負責砸招牌、攝影,也於同年6月間闖入民政府總部,何男曾持噴燈燒毀民政府旗幟,兩人被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毀損罪,分別判處拘役10到20天及3到4月有期徒刑,何男另被判罰5000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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