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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云骨灰罈吸金79億案 最高院發回更審

2018/11/29 18:21

慶云董事長陳慶雲(前)。(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由陳慶雲、鄒淑芬夫婦主導的「慶云生前契約公司」,以老鼠會手法搭配「輕鬆成億萬富翁」宣傳詞,將成本2000元的骨灰罈,以每個4萬6000元賣給10萬多名會員,吸金79億多元,一審判夫妻無罪,二審去年12月逆轉改判有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判陳夫妻各3年、2年徒刑、併科罰金5000萬元,沒收79億餘元;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對慶云的骨灰罈成本與賣價等的認定,與證據仍有出入,且未說明不採納對慶云有利證據的理由,因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慶云總公司位於苗栗縣,陳慶雲夫妻分任董事長、經理,苗栗檢調2014年10月搜索,發現慶云公司會員達10萬1485人,共賣出17萬3249個骨灰罈,但骨灰罈只是幌子,實際以老鼠會多層次傳銷,繳1000元會費、買骨灰罈才加入會員,買1個是小股東,買3個成大股東,以話術介紹下線入會可分得8000元推薦獎金,還有輔導獎金、競賽將金、分紅獎金。

一審苗栗地院認為市面同級骨灰罈價格介於3萬至7萬元,慶云一個賣4萬6000元,沒比較貴,成本低是因大量採購,骨灰罈確實成交,認定不是假買賣或「商品虛化」,判無罪。

但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慶云的骨灰罈成本2000元,僅佔售價4.3%,明顯低於一般傳銷商的成本26%,慶云會員也證稱買骨灰罈目的是「架構人際通路賺錢」,平常把骨灰罈用來插花、放糖果、當聚寶盆、燉佛跳牆,因此認定骨灰罐是「虛擬的交易媒介」,改判陳夫婦有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認定慶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由傳銷商介紹他人加入為主,但這與慶云向公平會報備的公司制度、獎金計算方式、營運規約並不相符,應再查明;慶云在二審提出其他廠牌的骨灰罈賣價,介於4萬至22萬元之間,且有照片為證,二審未調查是否屬實;省葬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英春作證也說,慶云的進貨成本約1萬元,與二審認定的1000元至1680元顯有不同,二審未說明為何不採納陳的證詞。因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慶云董事長陳慶雲之妻鄒淑芬(左2)。(資料照)

苗栗檢調單位調查慶云公司利用骨灰罐吸金案,所查扣的骨灰罐,內膽還是不銹鋼材質。(資料照,記者張勳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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