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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91交易網」被控吸金186億 董座等3人二審仍無罪

    高院認定,數字科技經營的「8591寶物交易網」雖提供「T點」給會員使用,但是「T點」(含會員虛擬帳號)並非修正前電子票證發官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電子票證,今仍判廖世芳等3人無罪。(圖擷取自8591寶物交易網)

    高院認定,數字科技經營的「8591寶物交易網」雖提供「T點」給會員使用,但是「T點」(含會員虛擬帳號)並非修正前電子票證發官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電子票證,今仍判廖世芳等3人無罪。(圖擷取自8591寶物交易網)

    2018/11/29 18:0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經營「8591寶物交易網」、「591租屋網」的股票上櫃公司數字科技,遭金管會認定未申請特許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涉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移送調查,檢方認定數字科技違法吸金達186億餘元,將董事長廖世芳、總經理吳聰賢及前總經理王震宇起訴;高等法院今仍判廖世芳、吳聰賢及王震宇均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認為,數字科技未經金管會核准申請特許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卻利用「8591寶物交易網」以新台幣1比1發行虛擬貨幣「T點」,供會員儲值用來交易虛擬寶物或購買遊戲點數,從2009年至2013年間淨收入高達186億多元,已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將廖世芳、吳聰賢、王震宇均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T點」不具有儲存金錢或資料的功能、不屬於實體載具、非多用途支付使用工具,也不能自動扣款,認定T點不屬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規範的電子票證,判決廖世芳等3人均無罪。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廖世芳等3人均辯稱,數字科技以該經營模式供會員使用「T點」,並非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規範的電子票證,並未違法。

    高院認定,數字科技經營的網站雖提供「T點」給會員使用,但是「T點」(含會員虛擬帳號)並非修正前電子票證發官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電子票證,今仍判廖世芳等3人無罪。

    由於廖世芳等3人在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速審法規定,檢方受到「限縮上訴」的規定,只有在「違背判決違背判例、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等3種情形,才可上訴三審,廖世芳等3人幾乎可獲得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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