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控遭2男輪流性侵 開庭前竟一起去唱歌
2018/11/16 20:23

新北市一名13歲少女指控被21歲李姓、19歲謝姓友人輪流性侵,但事發後少女還跟兩男繼續在外閒晃,開庭前一日甚至還跟李男一起去唱歌。(情境照)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13歲少女指控被21歲李姓、19歲謝姓友人輪流性侵,李男、謝男供稱以為少女14歲,且性行為前均經少女同意,因少女前後供詞不一,事發後還跟兩男繼續在外閒晃,開庭前一日甚至還跟李男一起去唱歌,不符性侵被害人反應,新北地檢署認定是合意性交,今僅依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李、謝男。
去年11月,少女跟李、謝姓等4名男友人出遊,投宿板橋區一間旅館,少女住3樓房、4男擠6樓房,少女指控,李、謝男先後以借浴室洗澡為由到她房間,卻把她撲倒在床,強脫她衣褲性侵,她反抗說不要,但對方力氣太大她推不開,她不敢呼叫怕把事情鬧大,回家後將此事告訴母親,母親因此帶她到警局報案。
李男到案後表示,一開始大家都在3樓聊天,後來陸續有人離開到6樓洗澡,只剩他跟少女獨處,他有問少女「可不可以發生性行為?」少女回:「可以」,他才與少女嘿咻,過程中少女未反抗;謝男則說,李男打電話要他到3樓聊天,他下樓時李男在洗澡,他便問少女「可以跟我發生性行為嗎?」少女點頭後才跟對方上床。
檢方認為,少女警詢、偵詢供詞前後不一,李、謝男離開房間後,少女也未對外尋求援助,退房後還跟兩被告騎車閒晃,加上事後謝男LINE詢問少女:「你怎麼可以說我強姦妳」,少女回稱:「其實我也知道,我會叫我媽媽撤告」,認定少女控訴有瑕疵。
另少女警詢中雖稱李、謝男知道她只有13歲,但並未提出證據舉證說明,因此認定被告認為少女14歲,今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起訴李、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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