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涉賄聲押獲准 隔天法院竟「依法」當庭放人
2018/10/25 06:32
嘉義縣水上鄉劉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涉賄選,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不料嘉義地方法院(見圖)隔天發現正值鄉代會定期會,依法不得拘禁或逮捕;最後翻案當庭釋放。(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首次上稿 23:14
更新時間 06:3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日前嘉義地檢署偵辦嘉義縣水上鄉一起賄選案,發現劉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涉嫌賄選,原已在10月22日向法院聲押獲准;不料嘉義地方法院隔天發現,正值鄉代會定期會開會期間,根據《地方制度法》,除現行犯或通緝犯,非經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獲拘禁民意代表,最後翻案,涉案候選人當庭釋放。
綜合媒體報導,嘉義檢警先前調查發現,劉姓鄉民代表候選人在今年10月間,透過2位樁腳以每票500元的代價,向鄉里選民買票,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檢方依劉姓鄉民代表候選人罪嫌重大,且有勾結串證之虞,在10月22日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不料隔天(23日)早上,嘉義地院向水上鄉民代表會詢問,得知鄉代會定期大會在10/22至11/2召開,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告未經水上鄉代會同意,不得逕自逮捕或拘禁,隨即在當天下午2時30分許將劉姓鄉民代表當庭釋放。
法院表示,由於劉姓鄉代涉嫌賄選一案是在22日晚間10點10分開始訊問,偵訊完畢時已接近凌晨,院方無法向水上鄉代會查證是否在開會期間,而卷內事證也無法證明檢察官的逮捕行為違法,才會裁定羈押;嘉義地檢署對此表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同樣涉及賄選,「求連任的現任民代,在開議期間有地方制度法的保護傘,但其他競選的候選人卻不同待遇」,再加上除非有新事證,否則放了再聲請羈押成功的機率低,認為該法已經不適宜,呼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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