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3天應強制工作3年 最高法院聲請釋憲
2018/10/11 20:59
最高法院最近審理台中市一件詐騙案上訴,一名黃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3天即被判強制工作3年,合議庭今為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做出釋憲決議之前,停止審理此案。(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組織犯罪條例去年修法,適用於詐騙集團,但其中一項「刑前應強制工作3年」的法定罰則,不論犯案情節輕重一律3年,引發法官爭論是否有違憲之虞與違反比例原則,最高法院最近審理台中市一件詐騙案上訴,一名黃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3天即被判強制工作3年,合議庭今為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做出釋憲決議之前,停止審理此案。
最高法院指出,黃男加入詐騙集團,在機房工作3天就被逮,還沒「上工」騙到錢,就被依詐欺未遂罪判刑1年4月,並依組織犯罪條例規定,判處刑前強制工作3年。
最高法院刑一庭認為,去年組織犯罪條例修法,具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詐騙集團,也適用組織犯罪,但新法並未根據集團首謀、車手等分工層次,依案情、角色制定量刑的待遇差別,以致不論首腦、車手、機房,一律應強制工作3年,新法施行1年以來,不少各審法官在法官內部的網路論壇討論,是否違憲與違反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刑一庭受理黃男的上訴案後,合議庭評議後認為,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未將詐騙集團的犯罪,依據情節輕重或類型,給予不同的規定,有違憲與比例原則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審理,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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