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台大遴委比白色恐怖還恐怖?北檢:勿混淆焦點
針對台大當選人管中閔相關案件,北檢強調一切依法行事,呼籲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相關案件,近日以證人身分傳喚多名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而為免打草驚蛇,北檢特別選在信義路一段的第五辦公室(特偵組舊址)召開偵查庭;對於有媒體報導,指遴選委員對於被約談一事感到人心惶惶,形容比「白色恐怖更恐怖」,北檢今發新聞稿澄清,強調一切依法行事,呼籲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聯合新聞網》報導指出,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近日陸續遭檢調約談,且沒有任何書面通知,只打電話通知遴委以「證人」身分去聊聊,有遴委接到電話時,以為是詐騙集團,由於對方只留下手機,未留官署電話,讓遴委們覺得很恐怖。
此外,該報導表示,北檢約談地點恰巧是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擔任主任的洗錢防制辦公室,由於蔡在教育部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中擔任要角,外傳是「拔管」三大將之一,更引發相關聯想。
對此,北檢今發新聞稿澄清,強調一切依法行事,以下為新聞稿全文: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中閔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動,本署澄清如次:
一、管中閔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市信義路一段3號4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三、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斷之嫌。
四、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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