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堯性侵混血少女 高院改重判7年6月
2018/03/29 11:29
被害少女父親聆判後怒斥鄭男未道歉,沒悔意,表示「還可以接受(判決)」。(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藝人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多次性侵13歲混血少女,還以慶生為由載少女遊宜蘭礁溪發生性行為,檢方偵查時勘驗鄭男生殖器特徵,發現被害少女描述相符,一審僅認定鄭涉兩罪,輕判2年8月,上訴後,少女父親痛斥「他(鄭男)對女兒做了天大的傷害,難以彌補」,高等法院認定鄭男犯4件性侵,今改判7年6月重罪。可上訴。
被害少女的父親今出庭聆判,指「我的母國,性侵一次就判10年了」,怒斥一審輕判的不當,對高院今天判鄭男7年半結果,認為應判更重,後改口表示「還可以接受」,他並指出,鄭男對女兒、家人至今未道歉過,也沒有悔意,「鄭男對女人而言都是重大威脅」。
49歲的鄭家堯2013年因單車運動而結識少女的父親,2014年2月,鄭男被控趁著教少女功課、獨處時,多次猥褻性侵;同年8月,鄭開車載少女至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飯店性交,返途又在車內要求少女口交。
鄭卻辯稱,只與少女出遊,沒有親密關係,少女的父親曾向他借17萬5000元,不滿被催債,少女幫父親出氣才指控他。
檢方當庭勘驗鄭男生殖器特徵,與少女描述相符;相對地,法院另傳一名長期為鄭男服務的女按摩師作證,她雖多次為鄭按摩,也不知他下體特徵;法官認為若非「近距離」目睹,少女無法描述得和事實如此貼近,採信少女證詞,依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等罪將鄭男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少女對性事懵懂無知,卻能詳述性侵時間、地點、方式,加上兩造測謊,少女通過、鄭男未過,認定「礁溪事件」屬實,判鄭男2年8月,至於少女另指2014年2至4月遭猥褻、性侵25次,一審認定罪證不足。全案上訴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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