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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家棄子找小三 中風後竟求子女扶養、法官判減免

2018/01/21 17:35

法官認為林男離家前,曾經有養育過子女,判兩名有工作能力的子女每個月共需支付4千7百元扶養費(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在3名子女還在讀小學的時候,就因為外遇拋家棄子,導致大女兒小學時就要外出打工賺錢,甚至在結婚時,邀請父親參加,也被嗆:「那是你家的事」。2015年林父中風後,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子女們扶養。3名子女經濟狀況都不好,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減免3人撫養金額。

林姓長女向法官說,自己從國小5年級開始,父親就拋棄母親與外遇對象同居,當時二弟才讀小三、小弟讀小二,姊弟三人靠著母親獨力扶養長大,自己從小學開始,就要打工賺錢,靠著半工半讀,才順利完成學業;父親離開後未曾返家探視,也未過問家中事務,甚至結婚時邀請他來參加,也被嗆:「那是你家的事」。父親還擔心母親會分得他的退休金,還因此跟她辦理離婚。

林女也向法官表示,雖然孝順是天職,但自己只是業務助理,每個月薪水才3萬元,還要養小孩及公婆,經濟負擔很大,小弟也因為離婚獨自養育1名未成年子女,且目前還待業中並無收入。二弟則罹有中度智能障礙,平常就得靠母親扶養,無法自力更生,3人都無力扶養父親;既然父親當年離家未盡到養育義務,卻要子女扶養,有失公平,希望能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林女母親也出庭作證表示,前夫於女兒小學還沒讀完,就跑到外面養女人,從未寄錢回家,也沒有探視過孩子,對於家中事務不聞不問。

法官認為,林男雖於兒女們就讀國小時離家,但在離家之前仍有養育過他們,所以子女們還是得負擔部分扶養責任,考量林女的經濟狀況,判她每個月須支付父親3千元扶養費用,而小弟因經濟狀況不佳,判每月須支付1千7百元扶養費給父親;此外,罹有中度智能障礙的二弟,已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還需母親協助照顧,依規定無須負責父親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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