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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猥褻女大生被解聘求復職 法院打臉:有辱師道

2018/01/11 20:11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劉猥褻犯行乃「有辱師道、情節重大」,今判他敗訴,不得復職,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立大學劉姓副教授15年前,藉測量體脂肪等機會,竟強摸3位女大一生的私處旁敏感部位數次,甚至擅自解開胸罩背扣,來回亂摸,3位被害人申訴後,劉男被解聘,還被依猥褻罪判刑6月確定,因教師法於4年前修法,劉以損害其工作權為由申請復職,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劉猥褻犯行乃「有辱師道、情節重大」,今判他敗訴,不得復職,全案定讞。

劉姓副教授是於2002年6月在教授「健康和體適能」課程時,在該校體育館地下室對學生測量體脂肪和以皮尺測量臀圍等機會時,對3位選修的女大一生加以猥褻,其中2女遭劉男數度撫摸恥骨靠近私處的敏感處,其中最長的一次近10秒之久。

劉另指示第3位被害人掀開衣服,劉趁機在腰部亂摸,並把手放在這名女大生恥骨(約肚臍下方17至20公分)上約10秒鐘,加以猥褻。劉還得寸進尺,以測量肩胛骨的體脂肪名義,未經她同義,即擅自解開女大生胸罩的背扣,在背部亂摸,此外,劉再以測量大腿體脂肪為由,在她的大腿內側掐捏4、5次,讓女大生覺得受辱、嘔心,心想「這不是猥褻,什麼才是猥褻?」

經3位女大生向學校申訴,校方以劉男言行失當,且情節重大為由將他解聘,劉男還被法院依「利用職務機會猥褻罪」,判刑6月確定,得易科罰金了事;劉男不服遭解聘,打行政訴訟,10年前被判敗訴定讞。

不過,因教師法於2013年修法後,其中14條規定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且情節重大者,得予解聘。劉男認為教師法已修法,且憲法規定應保障其工作權,因此申請復職仍被拒,而打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劉男雖為人師表,卻利用上課機會猥褻3位女大生,犯行明確顯然有辱師道,且情節重大,校方依教師法規定將他解聘有理由,今判他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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