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學生伸鹹豬手襲胸 狼師竟想繼續教書
前年10月任職彰化縣一所國立高職的鄭姓教師,對女學生伸鹹豬手襲胸遭校方解聘,卻一再提告,希望能繼續任教。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任職彰化縣一所國立高職的鄭姓教師,前年10月對女學生伸鹹豬手襲胸,彰化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徒刑10月,宣告緩刑3年,校方則將他解聘,他為求繼續任教,提起申復被駁回,又提起2次訴願,仍舊被駁回,他還是不死心,再提2次的行政訴訟,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仍認為這2次行政訴訟,皆無理由或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全案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
判決書指出,鄭男於前年10月11日傍晚5時許,於任職的彰化縣某國立高職的實驗室內,見女學生獨自整理實驗器材,竟從後方環抱女學生,鹹豬手猛抓女學生的右胸,女學生驚呼,「不要這樣」,他仍未鬆手,直到一名男學生行經實驗室門口,鄭男才罷手。
檢警偵查時他全盤否認,台中地院審理時,他改口坦承犯行,法院認為他無前科,未婚且無子女,已與被害人和解,雖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徒刑10月,但宣告緩刑3年,條件是要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
校方於前年12月解聘鄭男,不過,急著保住工作的他,在學校解聘的處分尚未送到教育部核准前,就在前年底提出申復,被駁回之後,他又於去年1月與5月提起2次訴願,去年5月起陸續裁定駁回與不受理,他又於去年7月起,陸續提起2次行政訴訟,聲明撤銷校方解聘處分。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針對第一次行政訴訟,認為校方解聘他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或錯誤,判決鄭男敗訴;至於第二次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鄭男第一次敗訴確定的判決效力,應涵蓋第二次行政訴訟,另外,鄭男第二次行政訴訟,是針對校方通知他,解聘已經獲得教育部核准的公文,但這紙公文不是行政處分,而是通知性質,不能當作成行政訴訟的標的,據此認定他第二次行政訴訟不合法而駁回,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