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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身心障礙?偷視障嫖客 應召女辯稱精神分裂

2017/10/01 17:21

台中市張姓應召女涉嫌偷竊視障嫖客身上的現款,還辯稱自己也是身障者。(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視障男子從事刮刮樂等彩券販售,去年10月花1萬元與張姓女子性交易,不料,事後發現隨身攜帶的4萬5000元被偷光;張女落網後供詞反覆,還辯稱罹患精神分裂疾病,也是身心障礙者;台中高分院不採信,但考量張女已賠償張男1萬元和解,依竊盜罪輕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14日上午,張男在旅館內與張女約定1萬元、性交易兩次,身上帶了5萬5000元,性交易前他掏出所有錢,數了1萬元付款,結束後女方卻藉故匆匆離開,他感覺怪異,檢查發現身上剩下的4萬5000元現款全都不見了,說好的第2次性交易也沒有下文。

張男說,當天攜帶5萬5000元現金,是想要在嫖妓後拿剩餘的錢到銀行批購刮刮樂彩券,他雖有輕度視力障礙,仍察覺張女在性交易後立即穿衣服倉促離去;張女自稱育有一子且失業2年,供詞則一再改變,她於警方偵訊時否認偷竊,台中地院一審時,她改口說,在旅館房間地板上撿到1萬3000元,以為是前一位房客掉落而撿走,之後,又改口否認撿到錢,指自己罹患精神分裂症,無法辨識行為是否違法,是張男誘引她去旅館企圖非禮。

但台中地院不採信,一審依竊盜罪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張女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仍不採信她的辯詞,並認為張女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不過,張女罹患精神病症,且已經賠償1萬元給張男和解,據此給予輕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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