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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經營人妖酒店等案 前嘉市議員洪有仁判刑5年

2017/09/15 18:19

無黨籍前嘉義市議員洪有仁被控涉嫌經營泰國人妖酒店媒介賣淫、詐領助理費及賭博案,嘉義地院今天下午宣判,洪除詐領助理費無罪外,其餘2案均判有罪,共須執行5年有期徒刑。(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無黨籍前嘉義市議員洪有仁被控涉嫌經營泰國人妖酒店媒介賣淫、詐領助理費及賭博案,嘉義地院今天下午宣判,洪除詐領助理費無罪外,其餘2案均判有罪,共須執行5年有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

洪有仁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今年5月31日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3年2個月定讞,內政部日前已發文給嘉義市議會,解除其議員職務。

判決指出,洪有仁經營醉美人酒店及媒介5位泰國人妖與酒客從事性交易部分,均成罪;洪有仁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共5罪,其中1罪處有期徒刑10月、其他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犯罪所得830多萬元沒收。

另外,洪有仁涉嫌經營賭場部分,法官認為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所得1200多萬元與嫌犯洪嘉文共同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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