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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工會挫敗 主因:非會員參加協商會議

2017/09/12 11:19

華航空服員工會罷工爭取權益。(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發動會員華航空服員罷工,7大訴求全獲華航允諾,雙方簽署協議,但之後未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也獲得相同待遇,引發空服員工會不滿,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違反「團體協約法」,惟法官發現雙方簽約時,空服員工會代表中有非會員,與規定的「需以工會會員為限」要件不符,據此認定該協議並非團體協約,判其敗訴。

法官指出,團協法第6條規定,工會以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派出的工會代表「以工會會員為限」,若不符合法規規定,縱使勞資雙方達成協議,性質也只是一般集體性協議,而非團體協約。

根據罷工當日的協商紀錄,空服員工會派出的代表有非會員的林佳瑋秘書長、毛振飛顧問、吳俊達律師及劉冠廷律師等人,法官認為這並不符合團協法的程序要件,當天的協議只能視為一般性團體協商,效力及執行應循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尋求救濟,而非團體協商法。

空服員工會另主張,華航事後給未罷工的非會員特別津貼,已違反「工會法」中的不當勞動行為,對此,法官指出華航有權爭取員工不罷工,給予不罷工者獎勵金,屬於雇主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視為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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