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被控洩密案 一審獲判無罪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檢署今年3月依刑法洩密、教唆洩密、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起訴馬,經台北地院審理5個月,今天宣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在2013年引爆「9月政爭」的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檢署今年3月依刑法洩密、教唆洩密、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起訴馬,經台北地院審理5個月今天宣判,馬英九被判無罪。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今判馬無罪,法官認為馬英九向江宜樺、羅智強洩漏案情確實已構成洩密,但因為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罰。
北院認為,總統有憲法44條賦予的「權限爭議處理權」,處理院與院的爭執;其次為檢方舉證不足,未能證明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的意圖與意思表示,因此判無罪。
台北地檢署今年3月14日起訴馬英九時認定,2013年8月31日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報告案情後,馬為政局安排,遂洩漏偵查秘密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9月4日又教唆黃世銘去向江宜樺洩密。
至於全案始作俑者黃世銘,他向馬英九、江宜樺洩密案,前年已被高等法院依洩密罪判刑1年3月、得易科罰金45餘萬定讞。
馬英九去年卸任總統後,免除刑事豁免權,北檢去年12月啟動偵查,約談馬、羅、江等人,今年3月14日起訴馬。案經北院法官唐玥獨任審理5個月,開庭5次,上月7日辯論終結。
馬英九答辯時主打「總統行政特權」,主張總統有權知道刑事偵查中案件以預做穩定政局的危機處理;但檢方認為馬曾任法務部長,應知嚴守偵查不公開,卻仍對外洩漏偵查中案情,「總統應有其他的處理方式,沒有洩漏案情的必要性與急迫性」,認為馬與當年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向扁透露洗錢資訊一樣,觸犯洩密罪。
柯建銘另提刑事自訴,控告馬同年9月1日凌晨致電教唆黃世銘於同日中午再赴官邸第2次向馬報告案情,涉教唆洩密,北院一審今年3月28日判馬無罪,柯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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