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鄉長及公所官員涉貪 鄉長判無罪、部屬判有罪
2017/08/07 18:25
獅子鄉長孔朝涉貪被檢方起訴,屏東地院認為證據不足,判他無罪。(記者蔡宗憲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獅子鄉長孔朝與鄉公所前代理財經課長盧學賢、技士黃春山涉貪被訴,檢察官請求法官對孔朝從重量刑,對於坦承部份犯刑並繳回不法所得的盧、黃2人則建請法官減輕其刑,但涉案的盧學賢卻在上個月喝農藥自殺身亡,屏東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法官認為孔朝涉貪證據不足,判無罪,黃春山犯貪污治罪條利用職務收賄罪,判刑4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盧學賢部份則不受理。
檢方調查,連任獅子鄉長的孔朝,100至104年間與時任鄉公所代理財經課長的盧學賢及技士黃春山,共同勾結包商,針對鄉內工程進行圍標,孔透過盧、黃擔任「白手套」,向得標包商索取工程回扣,孔朝收賄行情是工程款的8%,盧、黃則為1%至3%不等。
檢方認定孔朝收賄金額超過2670萬元,盧學賢收賄336萬多元,黃春山收賄462萬多元,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罪將3人起訴,多名涉案包商坦承行賄獲緩起訴,盧、黃坦承部份犯行,並分別交付271萬元及228萬元不法所得,孔朝從頭至尾均失口否認犯行,檢察官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屏東地院經過將近2年審理,全案於6月5日辯論終結,轉任公所課員的63歲被告盧學賢曾出庭做最後陳述,卻在7月26日因喝農藥自殺身亡,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不影響今天的宣判,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對孔朝所提涉貪證據不足,應無罪諭知,黃春山3項收賄罪成立,合併處刑4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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