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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污染案 法院判高市府應返還1億元罰鍰

2017/06/08 19:17

日月光K5、K7、K11廠在德民橋下廢水排放口的底泥被驗出重金屬超標,環保局率隊勘查。(資料照,記者方志賢攝)

〔記者楊國文、蔡清華/綜合報導〕日月光半導體公司102年間被認定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認定獲取1億餘元不法利益並裁罰,日月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去年認定環保局裁罰金額計算有誤等理由將原裁罰處分撤銷,並要求市府重為適法處分,全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傍晚判決應返還日月光繳交的1億201萬多元,全案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高市計算基礎錯誤

此案源於日月光公司於102年10月1日,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鎳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勒令K7廠停工,市府並在派員駐廠檢測5天後,認定K7廠自96年起就有處理廢污水設施不足問題,因此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裁罰」規定,依未妥善處理廢(污)水及污泥之費用所獲不當利益,對日月光加重處分罰鍰1億201萬多元。

日月光公司不服高市府環保局裁處,前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法利得裁處時效為3年,也就是縱使環保局裁罰合法,計算方式最多也只能回溯到99年起算,指市府就裁罰金額計算方式有誤,先繳交該1億多元罰鍰後,要求撤銷原處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返還其已繳納的罰鍰,但遭高雄市府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高雄市環保局計算基礎錯誤,判日月光勝訴,不必繳納該1億多元罰鍰,應由市府另為適法處分,同時認為此案並非終審,仍可上訴三審,因此判決仍不應返還日月光該1億多元罰鍰。

日月光、高市府環保局因各有勝負,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支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見解,認定高市府裁罰計算基礎有誤,應撤銷裁罰1億201萬多元罰鍰的處分,另做適法處分,此外,昨天的判決已經是終局判決,日月光有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1億201萬多元罰鍰,亦駁回高市府的上訴,全案確定。

高市環保局︰將重新裁罰

高雄市環保局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表示,先前對日月光開罰1億多元,是根據自96年至102年間環保局共70次的稽查結果計算相關的處理費用及不當得利,但法院認為裁罰期間過長,裁罰計算基礎錯誤。「法院見解是計算基礎及方式有誤,將依判決理由重新裁罰」。

環保局長蔡孟裕指出,市府未來仍可針對日月光在發現污染情況後,該停工未停工,以及其工廠廢水處理功能不足,延伸超排放所產生的積極商業利益,重新計算裁罰,按行政罰法,可追溯3年,詳細的金額需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詳加研究。

日月光K5、K7、K11廠在德民橋下廢水排放口的底泥被驗出重金屬超標。(資料照,記者方志賢攝)

日月光K7廠排放毒汙水引發全民撻伐。(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高市府應返還日月光繳交的1億201萬多元。(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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