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靠監視器畫面開紅單? 法官判決違法
2017/03/18 20:04

監視器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賴筱桐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吳姓男子騎機車遭警員開單告發紅燈違規左轉,他認為警方沒錄影拍照等證據,僅靠目視就開單,事後靠路口監視器畫面佐證違規,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新竹地院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受個資法保護,應使用於刑案偵辦等維護治安上,不應用以取締交通違規,認定取締過程有瑕疵,裁定罰單撤銷。
吳男指控,去年2月他騎機車從興隆路左轉縣政九路,遭警員攔下表示他紅燈違規左轉,他堅持沒違規,警員當下也說現場無法確定,要回去調監視器查明。吳男留下資料後就離開。
後來吳男收到1800元罰單,他向監理單位申訴,對方回覆警方有調出他違規時的監視器畫面佐證,但吳男認為監視器應用於犯罪偵查,怎麼可以拿來舉發違規開單,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警方解釋,警員當場已目擊吳男違規闖紅燈並攔停,加上監視器輔佐,吳男當下不服取締,自行騎車離去,警方雖未提供照片、錄影,但不影響吳男違規事實。法官審理發現,警員雖攜帶蒐證攝影機,但警員未當場出示畫面,事後吳男申訴時,當天錄影畫面已被刪除,警員才去調出路口監視器畫面,拿來舉證吳男違規。
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內容受個資法保護,目的在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除有重大事由或目的外,不可使用於目的外的行政行為,警員為佐證違規而使用監視器畫面,明顯不符目的,判決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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