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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闖紅燈拿不出「光明正大」執法證據 法官撤銷罰單

警方照相取締交通違規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
(照片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警方照相取締交通違規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 (照片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2017/03/17 22:5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女駕駛收到闖紅燈被罰款2700元的罰單後,以警方持路口監視器畫面舉發違規侵犯隱私為由,向屏東地院訴請撤銷罰單,該舉發照片雖經確認為相機拍攝,但警方卻拿不出「光明正大」執法的證據,法官認為有違誠信及比例原則,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林女指出,去年2月6日中午她駕車行經新埤鄉新中與新民路口時被警方舉發闖紅燈,她檢視通知單所附舉證照片,應為路口監視器畫面,並非員警現場以相機拍攝,警方有侵犯人民隱私權之虞,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指出,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明確性原則,並應採用符合誠信原則的方法;警政署頒布的「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要求員警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林女收到的違規舉證照片,經法官調查後,確認是相機所攝,非截取自路口監視器畫面,但法官要求舉發員警所屬分局提出當日勤務情形分配表,以查明是否確為該員警執勤時間,並穿戴完整制服執行勤務,該分局卻僅以簡單職務報告陳述,「由員警執勤時以單眼相機舉發」;拒不提出勤務表。

法官認為,警方無法證明舉發警員沒有故意隱藏執法的行為,已妨害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也違反「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的規定,原處分所憑證據無從證明是合法取得而有瑕疵,自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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