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拿憲法自保 北檢:權力行使非無限制
2017/03/14 14:27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14日偵查終結,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將馬英九起訴,起訴書提及,權力行使非無限制。(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洩密案,今天遭台北地檢署起訴,馬英九應訊時否認犯行,他引述憲法辯稱當時找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前來,是為了處理危機所帶來的政治衝擊,尤其是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這是政治處理而不是洩密等說詞;但北檢則認為,總統職權行使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原則。
馬英九供稱,他請黃世銘去向江宜樺報告有正當理由,就是司法關說案涉及到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法務部長的去留,是總統與行政院長共同的權責,這是憲法第56條明文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像這類司法關說案發生,可能涉及法務部長去留,他當然要跟行政院長討論,所以他們不是無故,而是有正當理由。
起訴書則指出,總統職權行使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的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地境地,更重要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而濫用,致使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起訴書提及,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司法權以外,憲法機關本其固有之權能,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者,例如立法權,但為行使該等調查權而獲取相關檢察機關之偵查資訊,並非毫無限制;簡言之,在結案前絕對不可以調閱司法卷證,在結案後,則須符合相關條件才可以為之;總統為憲法機關,其權力行使自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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