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被起訴 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台北地檢署今偵結起訴,若法院認定有罪,依法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今偵結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依違反刑法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若法院認定有罪,依法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依北檢起訴書指出,馬英九涉犯的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其構成要件是,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馬亦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此法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也認定,馬英九還有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此法亦指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洩漏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