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性侵學姐案 男學生判刑3年半
輔大性侵案今下午4點宣判,輔大王姓學生涉嫌趁學姐W(化名)酒醉之際,公然搓胸,還在電梯外性侵,新北地院今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王男3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資料照,記者葉冠妤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輔大性侵案今下午4點宣判,輔大王姓學生涉嫌趁學姐W(化名)酒醉之際,公然搓胸,還在電梯外性侵,新北地院今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王男3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
本案發生後,由於W及其男友不滿學校處理態度,曾在發布8000多字文章,指控輔仁大學心理學系系主任何東洪、社會科學院院長夏林清等人處理不公,夏林清也因處理此事,被輔大暫停社會科學院院長職務。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王男已著手進行性侵,但還未進入,加上W女性器內沒有檢出王男DNA,驗傷時未發現W女處女膜有12小時造成的新傷痕,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有進入,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王男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6月27日晚間10時許,王姓學弟參加即將畢業的學長姐舉行的畢業聚會,多人一起慶祝到隔天凌晨3點多,此時,王男見其中一名學姐W(化名)已因不勝酒力而醉倒,王佯稱要送W回宿舍,隨即扶她離開教室,搭電梯到1樓,直接在電梯外走廊性侵學姐。
W的男友聯絡不上她,直接前往教學大樓想接她回宿舍,正好撞見女友下半身赤裸趴在地上,王男還正在一旁穿褲子,他立刻上前喝退王男,並幫女友穿好衣褲,其他參加聚會的同學隨後陸續下樓,見狀也幫忙報警,王男犯案後始終否認犯行,只說自己都忘了。
合議庭依據W女證述、同學證詞等,認定王男已經脫下學姐及自己內外褲,並以觸碰學姐下體外陰部,認定已著手,但W女性器內沒有檢出王男DNA,驗傷時未發現W女處女膜有12小時造成的新傷痕,而W女外陰部所遺留王男DNA可能是王男觸碰時所遺留,無法證明有進入情形,因此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刑。
合議庭斥責王男不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竟在學校內利用被害者喝醉後企圖性侵,若非W女男友及時趕到,恐已經得逞,惡性非輕,造成被害者身心受創,案發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被害者損失,犯後為隱匿犯行,更曾出言阻止他人找救護車將學姐送醫,態度惡劣,考量無前科判刑3年半。
另外,王男被控在攙扶時公然對酒醉的學姐摸胸,目睹的證人在審理時說,當時王男看到W女要跌倒、上前攙扶時不慎摸到,合議庭因此認定只是不慎觸碰,非故意摸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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