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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伸塑毒求償案 高院:可請求慰撫金 但需舉證

2016/08/24 14:22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圖中)、秘書長陳智義(圖左)、赴秘書長徐則鈺(圖右)在2012年3月15日到板橋地院提出塑化劑團體訴訟。(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民眾不小心吃到具毒性的塑化劑食物,若身體健康受損,怎麼辦?審理昱伸塑毒求償案的高等法院指出,受害民眾若食用含塑化劑食品,因健康受損而有精神上損害,有權請求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不過,像本案的求償民眾因未具體舉證,因此無法獲得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消基會訴請業者支付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卻未獲採納,有下列原因,包括:一、部份消費者未提出購買相關塑化劑食品的證明文件;二、部份消費者未出具請求權讓與書給消基會,消基會無權以自己名義起訴請求該部份的損害賠償;三、部份消費者購買產品的價金已全額或部份退費,且購買產品的價金並非食用塑化劑產品所受的損害;四、部份民眾主張支出健康檢查費,但未證明確屬必要。

其他原因還有:部份民眾支出醫療費用,不能證明與食用昱伸、賓漢等相關塑化劑產品有關;部份民眾主張遭受其他損害,卻未說明受到具體損害,甚至有未食用到塑化劑產品的民眾,也請求精神慰撫金或懲罰性賠償,高院認為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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