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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配非法「抓猴」 男女通姦無罪

2016/07/18 11:24

台中市已婚莊姓男子與未婚的花姓女子在前年6月間,被莊男的元配委託徵信社「抓猴」(抓姦),拍下2人全裸倒臥床上,旁邊還有用過的衛生紙等證據。情境照,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已婚莊姓男子與未婚的花姓女子在前年6月間,被莊男的元配委託徵信社「抓猴」(抓姦),拍下2人全裸倒臥床上,旁邊還有用過的衛生紙等證據,2人也坦承通姦,不料,莊男的元配提告後,2人都改口辯稱僅「脫光衣服談公事」,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元配委託徵信社非法入侵花女住處,非法蒐證的惡,比通姦的惡更嚴重,非法「抓猴」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判決2人無罪。

判決書指出,莊男與元配結婚僅約1年多就出軌,常流連於小三花女承租的套房,元配委託徵信社「抓猴」,徵信社又委託綽號「高飛」的不詳男子,先租下花女套房樓上的房間,合法取得花女住處公寓社區的大門鑰匙,並透過管道,得知花女套房的大門密碼。

前年6月13日晚間,莊男又到花女套房,徵信社人員與元配在套房外,聽到花女做愛的叫床呻吟聲,徵信社人員持錄影機強行開門,闖入套房內大肆拍攝並翻閱花女的私物,見花女與莊男倒臥床上,用棉被遮掩身體,還強行拉下棉被,拍攝2人全裸畫面,並取走2人身邊的衛生紙團。

莊男與花女被抓姦後,坦承通姦並簽署和解書,不料,元配提套之後,2人翻供說,他們僅全裸坐在床上談公事,沒有任何逾越,當時因誤信「全裸」就是通姦,才會承認通姦。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通姦的要件,是性器官結合,元配提出的錄影畫面,雖拍到2人全裸,卻沒有拍到性器官結合畫面,錄影只能證明「2人全裸在床上」,更重要的是,通姦僅是1年以下之罪,惡性「尚非重大」,但是徵信社與元配違反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翻閱花女雜物)與強制罪(喝令2人不能動,強行拉下棉被拍攝2人裸體畫面),卻是3年以下的罪,非法蒐證的惡,比通姦的惡更嚴重,依毒樹毒果理論,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據此判決2人無罪,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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