劈腿男偷吃還生子 判賠前妻60萬元
2016/05/10 12:2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黃姓男子在外偷人生子,高調到把私生子帶到公司,讓黃妻臉面無光,黃妻忍無可忍,離婚後怒控黃與周姓「小三」妨害家庭,但已逾個6月告訴期,黃妻不甘轉而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基隆地院審酌黃月收入,判黃要賠前妻60萬元精神賠償。
判決書指出,45歲黃姓男子89年間與莊姓女子結婚,2人婚後共同經營湯包店。莊女起訴主張,去年7月,她要替小孩辦理入學手續時,向先生拿取戶口名簿時,赫然發現戶口內竟多了一個男孩。
莊女追問先生才知道,先生102年間認識33歲周姓女子,2人不僅背著她在外發生多次性行為,周女還替先生生了個小孩,她越想越不甘,直至去年12月控告先生與周姓女通姦與相姦罪。
法官認為,莊女與黃早在103年3月協議離婚,且離婚協議書上,還載明「黃如果又在外面生小孩,我不可能幫他養、、」,因此認定莊女在與黃協議離婚時,就知道黃在外偷吃。
莊女應在前年8月間,就已知道黃與周女通姦,還產下一子,但卻遲至去年12月才控告2人通姦與相姦罪,已經超過通姦與相姦罪 6個月告訴期。
莊女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向前夫求償2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基隆地院認為黃通姦事證明確,但考量黃年收入、財產,判處黃要賠償莊女60萬元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