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肉體變四肢癱瘓 誤撞障礙鐵管獲千萬國賠

23歲張姓男子夜間騎車載友人行經新北市某外側慢車道時,因天色昏暗撞上障礙ㄇ型鐵管,送醫仍因頸部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高等法院今判應國賠張男1193萬元;還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3歲張姓男子夜間騎車載友人行經新北市某外側慢車道時,因天色昏暗撞上障礙ㄇ型鐵管,送醫仍因頸部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張家怒控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公共設施設置和管理不當要求國賠,高等法院認為金山區公所在該路段設置警告標誌和標線確有過失,應負擔8成過失,今判應國賠張男1193萬元;還可上訴。
這起重大國賠案,發生在100年3月間晚上8時,張姓男子騎重機載黃姓友人行經新北市金山區欲往磺清大橋方向的道路時,未發現在外側慢車道上設有「行人及腳踏車優先使用」的標誌,張男不慎駛入後,撞上路面上的障礙ㄇ型鐵管,因撞擊力道太大,張男彈飛10多公尺外的地面上,送醫後緊急開刀,仍因頸部脊髓受重傷造成四肢癱瘓,鑑定指張男已無法生活自理,須受終生照護。
張家認為,該外側慢車道前僅設置有行人和腳踏車優先使用的警告標誌,並無禁行機車的禁止標誌,也未設車道縮減的標誌,竟在道路中間設置障礙ㄇ型鐵管,主管機關金山區公所有明顯過失,尤其,案發後,金山區公所立即在路口設置「本路段為行人及自行車專用道」的標誌,並將原本在車道上的障礙ㄇ型鐵管拆除,可見得確有設置欠妥之處,訴請應國賠包括終生看護費713萬、喪失勞動力506萬、醫療費用等共1591萬元。
金山區公所則主張,事發路段有機車應靠左行駛的「車道遵行方向標誌」,張男疏忽騎車駛入外側專供自行車和行人共用專用道內,才會撞上ㄇ型鐵管,此外,依醫院記載,張男案發時速達80公里,屬超速行駛,因此即使ㄇ型鐵管有設置不當情形,張男應負主要肇事責任,且有九成五的過失責任。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該路段並未設置明顯的警告標誌,如從事故現場可發現到,地面只劃有正等邊三角形的警告標誌,標誌下方有「行人及腳踏車優先使用」的文字,不足以說明該處禁止機車通行。
此外,設置ㄇ型鐵管的用意是在阻止汽、機車進入該車道,即應在ㄇ型鐵管前方的相當距離,設置明確且可辨認的標誌或標線,不過也認定張男車速過快,也「與有過失」,因此金山區公所應負8成過失責任,而計算後原本認定應國賠1491萬元,因此今判應國賠張男11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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