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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洞害摔車手殘 女會計獲國賠353萬

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大里區公所維修道路失當,判決賠償353萬餘元確定。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大里區公所維修道路失當,判決賠償353萬餘元確定。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6/04/12 11:1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中市賴姓女會計坐在陳姓友人機車後座,行經大里區國道聯絡道大里中投段時,因路面坑洞,賴女跌落地面,左手嚴重受傷成殘廢,提告請求國賠,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大里區公所維修道路失當,判決賠償353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100年10月15日晚上騎機車載賴女,因天色昏暗,現場沒有警示標誌,陳男閃避地面坑洞不及,賴女倒地受傷,左肘關節僵硬攣縮,已達殘廢程度,左側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請求國賠413萬餘元。

逢甲大學車輛行車鑑定報告認定陳男沒有肇事責任,大里區公所須負全部責任,大里區公所辯稱,陳男機車上有大燈,案發時仍摔車,顯然騎車超速,指控逢甲大學鑑定報告違背經驗法則,並認為對方求償金額過高,應該縮減;台中高分院判決採信逢甲大學鑑定報告,判決大里區公所須賠償353萬8835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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