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事件首件外籍者獲賠 行法法院:受難者身份不限於本國人
日人青山惠昭今上午帶著其父遺照出庭聆判。(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二二八事件日籍受難者青山惠先之子青山惠昭,跨海來台請求我政府賠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上午判決應賠償青山惠昭法定最上限金額的六百萬元,判決指出,無論從原先立法要旨、二二八條例的「受難者」身份,都不限於本國國民身份,因此判決認定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應賠償受難者之子青山惠昭六百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二二八條例於八十四年四月制定公布,原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列」,其中,名稱中的「補償」,雖更名為「賠償」,但條文中第二條的「受難者」定義,未曾變更過,並無任何文字係專指我國國人民,而不包括外國人的規定。
此外,二二八條例制定前共四替案版本可以發現,賠償對象並未限制受難者必須是我國國民,討論過程中也沒有立委指外國人不得依該條例請求賠償,認定制定該條例的本意,對受難者的賠償並不以我國國民為限。
其次,我國於九十八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兩公約所訂的各項權利適用於個人,不應區分為本國人或外國人,權利受侵害時均應獲得有效救濟,且不得對外國人有差別待遇,在本案日籍受難者之子青山惠昭申請的賠償案也應不區分國籍,一視同仁才對,合議庭綜合認定後,判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應賠償受難者之子青山惠昭六百萬元。
至於內政部以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平等互惠原則,且我國國民向日本求償如慰安婦案均未受賠償等理由,訴願駁回青山惠昭的賠償申請案,且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在審理也採同一法律主張,判決文指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是獨立機關,雖然內政部是其法人主管機關,既然二二八條例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且無排除外國人適用規定,該基金會的主張即不合法。
青山惠先為日本沖繩人,一九四七年在台遇上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失蹤,後經日本沖繩法院宣告死亡,其子青山惠昭於三年前向我國政府提出請求,承認其父是二二八事件的外國受害者,並要求賠償600萬元,但前年底遭內政部駁回。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劉紀繼斌,上午也出庭聆判,指尚未決定是否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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