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無罪動搖審案標準 黃帝穎:食安體制將崩潰
2015/12/05 19:29
黃帝穎認為,若以彰院判決頂新無罪的理由做為審案標準,「將導致我國食安體制面臨崩潰」。(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彰化地方法院於今年11月27日對頂新黑心油案做出無罪判決,律師黃帝穎認為,彰院大篇幅解釋食品檢驗數據,且逾越權限將「致危害人體健康」列入有罪判決的構成要件,「將導致我國食安體制面臨崩潰」。
黃帝穎在臉書上指出,彰院以重金屬、酸價與豬屠體健康等檢驗無異常做為頂新無罪理由,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明文規定,食品原料「不得攙偽或假冒」,頂新用越南進口的飼料油混製成食用油,就是攙偽與假冒,若以彰院的審案標準來看,同為製造黑心油的大統與強冠公司,亦可為無罪推定。
黃帝穎認為,彰院以檢驗標準做為審案依據,「無非要求檢察官證明頂新油會致危害人體健康」,但法律並無規定認定有罪須有此要件,以大統與強冠黑心油案來說,審案法院皆認為,攙偽就是不純,假冒就是以假冒真,若要把「致危害人體健康」納入解釋範圍,會削弱食安法的立法目的與打亂食安秩序。
黃帝穎寫道,法院對於大統公司高振利、強冠公司葉文祥和頂新魏應充有明顯雙重標準,魏應充無罪,連帶動搖大統與強冠的有罪判決基準,「更嚴重傷害國人對我國食安制度的信任」。
黃帝穎臉書全文
依照頂新無罪標準 強冠大統也無罪 食安體制將崩潰魏應充一審無罪,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花了很大篇幅在解釋酸價、重金屬及豬屠體健康等檢驗,卻忽略了關鍵問題,是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
由黃帝穎貼上了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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